时间:
关键字:
总局首页
首页
>
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已设计制作虚假广告但未发布的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答复
2007-05-21
www.saic.gov.cn 【字体:
大
中
小
】 文档来源:公平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已设计制作虚假广告但未发布的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答复[规范性文件]
1998-12-29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已设计制作
虚假广告但未发布的行为如何
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广字[1998]第301号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已设计制作虚假广告但未发布的行为如何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广告法》第三十七条对广告主设定的罚则,是对广告主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所规定的行政处罚。广告活动由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等环节组成,广告主在广告活动中设计、制作虚假广告,应依据《广告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相关链接
【E-mail推荐
】
【建议提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八号 100820
国家工商总局经济信息中心技术支持
建议使用IE5.5以上 800*600分辨率浏览本站